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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关于“垃圾处理费”

发表于2010-04-07

   这次缴纳物业管理费时多了一项“垃圾处理费”,本人认为前虽小,但物业公司在未经过与业主协商、公示的情况下,增收这项费用是不合理的。另外,查阅相关规定后发现这项费用应该是已经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中的,与“卫生清洁费”是同义置换。

根据<<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>>的规定,物业管理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:
 
1、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;
2、公共设施、设备日常运行、维护及保养费;
3、绿化管理所需的全部费用;
4、清洁卫生费;
5、保安费;
6、费;
7、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;
8、法定税费;

此外,物业管理中还应包括物业管理公司的利润。对于有些高档住宅成本可以增加保险费。

 

发表于2010-04-07
补充:西安市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方式

1.由个人交纳的:城市居民(含城中村人口和暂住人口)以人为单位按月由个人交纳:2元/人·月。物业小区内发生的卫生保洁、清扫等物业管理费按陕西省物价局、陕西省建设厅《关于印发〈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陕西省陕价费发〔2004〕72号)的有关规定,另行交纳。
2.由单位交纳的(原市容环卫运输管理体制不变):国家机关、部队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工业企业等除按下列“3款”执行的单位,均按在岗职工人数(含临时聘用人员)由单位按月交纳:1元/人·月;
3.由经营者交纳的(原市容环卫运输管理体制不变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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