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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期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名为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》,对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作出了3点重要批复。4月21日,《人民法院报》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《豫法阳光》亦同步发布此批复。
项目一旦烂尾,可以申请退款。按照官方说法,这个文件要求在2023年4月20日正式执行!
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,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、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,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。
以下为整份文件的具体内容,但因为涉及到“最终解释权”的原则问题,仅做参考,不作为投资买房的依据:
其一,此份文件明确说是“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”是享有优先权,那二套房、多套房购买算不算“居住为目的”?如果不算,这是不是只能视为“首套房保护解读”,截止目前,并没有哪条法律条文解释哪套房是“居住为目的”。
其二,文件明确表述为“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”,但实际上住宅、公寓、写字楼、商铺都是“商品房”,按照商品房“法律定义”,但公寓、写字楼、商铺等在部分地方法规上是严格不允许自住,这是否存在冲突,如果二者不契合,是不是无法执行这个文件。
其三,还要注意到必须是“并已支付全部价款”,后面还续写到“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,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,可以适用前款规定”,换而言之,即便是房子已经烂尾,还是要履行全部价款,然后再执行这个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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