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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西安市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

发表于2012-11-17
针对目前在西安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中出现的低保户热价优惠、两部制热价计价方式、超高建筑物热费收取标准等热点问题,11月16日,西安市物价局和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联合发文,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,全力保障冬季正常供暖秩序。
  文件明确,西安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分为:一是按面积居民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5.8元(包括每月每平方米0.5元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及费用·下同),非居民用热每月每平方米不高于7.5元。二是按热量居民用热每吉焦44元,每千瓦时0.16元;分户计量居民用户,实行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计价方式,基本热价占总热价的30%,计量热价占总热价的70%。具体计算公式为:总热费=基本热价{1.74元(5.8元/平方米·月×30%)×供热建筑面积×4}+计量热价{30.8元/吉焦或0.112元/千瓦时(44元/吉焦或0.16元/千瓦时×70%)×用户所用热计量数}。非居民用热每吉焦59元,每千瓦时0.21元。
  另外,凡属西安市城区集中供热居民用热户中的城市低保户,优惠热价为22元/吉焦或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。低保户需携带《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、户口簿及所在区民政局出具正在享受低保优惠证明,向所在小区供热单位(包括物业公司、单位后勤管理机构等)提出申请,经小区供热单位核实,并由其负责统一向相关供热企业办理热价优惠手续。在同一区域内有多套住房的城市低保户,只能按一套房屋面积享受低保热价优惠政策。
  此外,居民用户如整个供暖期都不用热,应在采暖期开始前,由用热人提出报停申请,经供热单位采取隔断处理后,可按总热价的30%收取基本热费。对层高在3米以上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的建筑物,根据相关规定,实际热费=供热价格×建筑面积×(实际层高÷3)。  
发表于2012-11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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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2012-11-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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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2012-11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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